12月7日,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備受媒體關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山西生態脆弱,結構性污染矛盾突出,大氣質量保護任務重于全國,環保壓力大,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將成為我省最嚴格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
同時,此次新聞發布會上還公布了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其他兩部法規,分別是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同時對完成二審的《山西省開發區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了介紹。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劃定禁煤區范圍
《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頒布于1996年,2007年進行過修訂。20多年來,該條例為我省依法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發揮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周世經介紹說,山西省是煤炭生產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為切實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新修訂的《條例》將從源頭上控制燃煤污染。其中,《條例》增加了“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同時,《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和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條例》還對禁煤區進行了專門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將城市建成區劃定為禁煤區,并逐漸擴展??h(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禁煤區范圍。”同時明確,“禁煤區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儲存、銷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確保城市居民供電、供暖等民生需求。
此外,《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銷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質劣質煤作為民用煤使用。
城市建成區內高排放高污染項目 應限期完成改造、轉型、搬遷或退出